新闻快递

版权服务

首页  >版权服务

什么是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版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就是著作权人将自己的著作权作品委托给相关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在面对其他人的侵权行为时可以要求管理机构为其进行诉讼维权、也可以委托机构为著作权进行转让和买卖。那么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的性质是什么呢?接下来就带您了解相关知识。

版权44.jpg

著作权集体管理

1、我国《著作权法》在总则中规定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宗旨就是为著作权人提供服务的,其职能在于接受权利人的授权,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分配利益,同时加强国际间集体管理组织的合作。

3、其在运作过程中收取的使用费,在扣除必要的活动经费(管理费)后,应当全部分配给权利人。所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都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性组织。世界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的民间私人团体。

4、西班牙知识产权法规定,要求以自身名义或者他人名义为各类作者或者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管理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的机构应得到文化部的批准,该机构不得具有营利目的。所以,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

5、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公益性非营利的社团组织,为了维护著作权利人的权益,其设立一般都采取会员制,即由著作权人组成会员自治管理的组织。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就采用了会员制。

6、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机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大会是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

7、《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这就充分说明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公益性非营利的性质

版权所有:临沂艾迪商务服务有限公 鲁ICP备06030433号
地址:中国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1号中元国际13楼(通达路与聚才路交汇处路东) 全国统一400免费客户热线:4006-581-606
电话:0539-8110060 5632160 5632168 5632169 传真:0539-7160620 手机:13853996252 邮箱:tongweixu@126.com
友情链接: 网站建设 农产品 外资注册 注册常见问题 验厂培训 农产品 ISO认证 版权申请 公司管理 许可证申请 实验室检测 商标注册 QS认证 外资公司注册 商标申请 体系认证 农产品 商标转让 产品检测仪器 艾迪商务 公司注册 企业培训 农产品 农产品 临沂土特产 原生态农产品 农产品种植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6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