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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须知

专利权是不能自动取得的,必须履行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申请手续,向国家专利局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最后审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在此您可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并对申请过程中专利收费项目及标准有一定的

 专利权是不能自动取得的,必须履行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申请手续,向国家专利局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最后审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在此您可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并对申请过程中专利收费项目及标准有一定的了解。

1. 专利申请的类型
专利申请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针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
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2. 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文件 
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各一式两份。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包括该序列表,并把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同时还应提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记载有该序列
表的光盘或软盘。 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
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3. 受理专利申请的部门
申请人申请专利时 ,应当将申请文件直接提交或寄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处),也可以提交或寄交到设在地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代办处(以下简称专利局代办处),目前在北京、沈阳、济南、长沙、成都、南京、上海、广州、西安、武汉、郑州、天津、石家庄、哈尔滨、长春、昆明、贵阳、杭州、重庆、
深圳、福州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国防专利分局专门受理国防专利申请。
4. 如何办理专利申请
  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专利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申请的形式办理。不能用口头说明或者提供样品或模型的方法,来代替或
省略书面申请文件。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只有书面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各种手续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签章不得复印。
涉及权利转移的手续,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其他手续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办理。办理的手续要附具证明文件
或者附件的,证明文件与附件应当使用原件或者副本,不得使用复印件。如原件只有一份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同时需要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5. 提交申请时如何排列申请文件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应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其他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按照请求书、
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顺序排列。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分别顺序编号。
6. 申请文件的纸张要求 
申请文件的纸张质量应相当于复印机用纸的质量。纸面不得有无用的文字、记号、框、线等。各种文件一律采用A 4 尺寸 (210 毫米 297 毫米 ) 的纸张。
申请文件的纸张应当纵向使用,只使用一面。文字应当自左向右排列,纸张左边和上边应各留 25 毫米空白,右边和下边应当各留15毫米空白,以便于出版和审查时使用。
  申请文件各部分的第一页必须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这些表格可以向专利局受理处、各地的局代办处索取或直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7. 申请文件的文字和书写要求 
申请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汉字。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没有统一中文译名,应当注明英文或原文。申请人提供的附件或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文,申请文件
包括请求书在内,都应当用宋体、仿宋体或楷体打字或印刷,字迹呈黑色,字高应当在 3.5 ~ 4.5 毫米之间,行距应当在 2.5 ~ 3.5毫米之间。要求提交一式两份文件的,
其中一份为原件,另一份应采用复印件。申请文件中有图的,应当用墨水和绘图工具绘制,或者绘图软件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不得涂改。
8. 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9. 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 
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有特定的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尽管委托专利代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考虑到精心撰写申请文件的
重要性,以及审批程序的法律严谨性,对经验不多的申请人来说,委托专利代理是值得提倡的。 
10. 专利申请的受理
专利局受理处或各局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面交专利局受理处或各局代办处的申请文件,
当时进行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理受理手续。
11. 受理通知书
  向专利局受理处或专利局代办处寄交申请文件的,大约在1个月内可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受理通知书以及退还的申请文件。
超过 1个月尚未收到专利局的通知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专利局受理处查询,以免申请文件或通知书在邮寄中丢失。
12. 申请费的缴纳方式
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目前,银行采用电子划拨,邮局采用电子汇兑方式,缴费人通过邮局或银行
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的费用的名称使用简称。汇款人应当要求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在汇款附言栏中录入上述缴费信息,通过邮局汇
款的,还应当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入完整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13. 申请费缴纳的时间 
向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专利局代办处面交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取得受理通知书以后,当时缴纳申请费。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
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 2 个月。
14. 缴费日期的确定 
向专利局收费处面交申请费或其他费用的,面交日即为缴费日。向专利局收费处汇付费用的,若汇付方式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银行或邮局的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但是,自
汇出日至专利局收到日超过15天的,除邮局、银行出具证明提供证据的以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
15. 专利审批程序 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5个阶段。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3个阶段。
16. 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
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允许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只允许在提出
实审请求和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17. 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
( 1 )遵守答复期限,逾期答复和不答复后果是一样的。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问题,分类逐条答复。答复可以表示同意审查员的意见,按照审查意见办理补正或者
对申请进行修改;也可以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并对此进行申辩和陈述的意见及理由。
( 2 )属于格式或者手续方面的缺陷,一般可以通过补正消除缺陷;明显性缺陷一般难以通过补正或者修改消除,多数情况下只能就是否存在或属于明显性缺陷进行申辩
和陈述意见。
( 3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补正或者修改均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修改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 4 )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文件。如提交补正书或意见陈述书。申请人使用补正书还是意见陈述书,应当根据审查员要求选用。一般补正形式问题或手续方面的
问题使用补正书,修改申请的实质内容使用意见陈述书,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意见,进行申辩时使用意见陈述书。
18. 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 
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
并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 恢复权利请求书 一式两份,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同时补办未完成的各种应当办理的手续,并补缴需要缴纳的费用。补办
手续及补缴费用一般应当在上述2个月内完成。
19. 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
登记手续通知书以后,应当在 2个月之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在期限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并缴纳了规定费用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
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20. 驳回申请及请求复审 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后,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应当提交 复审请求书 一式两份,在其中说明复审
的理由,复审理由应当针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中提出的事项请求进行申诉,否则不予受理。为了支持复审理由或者消除申请文件中的缺陷,申请人在请求复审时,可以附具有关
证明文件或资料,也可以对驳回决定中涉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复审请求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请求复审还应当缴纳规定的费用。
21. 办理登记手续应缴纳的费用
办理登记手续时,不必再提交任何文件,申请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专利登记费(包括公告印刷费用)和授权当年的年费、印花税及发明专利申请的维持费就可以了。授权当年即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明的年度。
22.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以后的恢复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如果申请人耽误期限是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恢复权利。恢复权利的请求应当在专利局发出的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的发文日起 2 个月内提出,同时应当补办登记手续 ( 缴纳专利登记费和授权当年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缴纳维持费的,还应缴纳维持费 )
和缴纳规定的恢复权利请求费。
23. 专利权的维持
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于每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预缴下一年度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缴足,专利局将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
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24. 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根据其终止的原因可分为:
  ( 1 )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 2 )未缴费终止:专利局将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缴纳年费及滞纳金后,申请人仍未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25. 专利权的无效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一式两份,填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名称、专利号并写明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附上必要的
证据。对专利的无效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任何一方如有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局在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予以登记和公告。宣告无效的
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6. 专利登记簿的法律效力
专利登记簿就是专利局专门用来登记这些专利手续和专利法律状态变更的法律文件。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该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应当缴纳费用 ( 按每件专利收费 ) 。专利登记簿副本可以在同专利有关的经济或法律事务活动中作为证明专利法律状态的凭证。
27. 提交申请文件注意事项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手续的,可以将申请文件或其他文件直接递交或寄交给专利局受理处或上述任何一个专利局代办处,在提交文件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 1 )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或办理各种手续的文件,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申请文件均应一式两份,手续性文件可以一式一份;表格可以从网上
下载,网址是www.sipo.gov.cn ,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索取或以函方式索取。
( 2 )一张表格只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
( 3 )向专利局提交的各种文件申请人都应当留存底稿,以保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文件填写的一致性,并可以此作为答复审查意见时的参照。
( 4 )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应当用挂号信函。无法用挂号信邮寄的,可以用特快专递邮寄,不要用包裹邮寄申请文件。挂号信函上除写明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的
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外,还应当标有 申请文件 及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 或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代办处收 的字样。申请文件最好
不要通过快递公司递交,通过快递公司递交申请文件,以专利局受理处以及各专利局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一封挂号信内应当只装同一件申请的申请文件或其他文件。
邮寄后,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好挂号收据存根。
( 5 )专利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时不接收样品、样本或模型。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提交样品或模型时,若在专利局受理窗口当面提交的,应当出示审查意见
通知书;邮寄的应当在邮件上写明 应审查员 (姓名)要求提交模型 的字样。
( 6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地址有变动,请及时向专利局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人与专利事务所解除代理关系,应向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
28. 缴费注意事项:
( 1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款,应当在汇款单的附言栏中或者事由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名称。
( 2 )通过银行汇款,如需发传真,应在汇款当日,将汇款单复印件及申请号或专利号、费用名称、邮编、地址、收件人信息,发至收费处。
  (传真: 010 - 62084312)。此办法是对未在汇款时注明上述必要信息的补救方式,不具有法律效力。
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
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帐号: 0200010009014400518
邮局汇付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100088 )。收款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什么是 PCT
从名称上可以看出,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自采用巴黎公约以来,它被认为是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最具有意义的进步标志。但是,它主要涉及专利申请
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 PCT 不对 国际专利授权
:授予专利的任务和责任仍然只能由寻求专利保护的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或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掌握(指定局)。 PCT
并非与巴黎公约竞争,事实上是其补充。的确,它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
PCT 的主要目的
PCT 的主要目的在于,简化以前确立的在几个国家申请发明专利保护的方法,使其更为有效和经济,并有益于专利体系的用户和负有对该体系行使管理职权的专利局。
在引进 PCT
体系前,在几个国家保护发明的唯一方法是向每一个国家单独提交申请;这些申请由于每一个要单独处理,因此,每一个国家的申请和审查都要重复。为达到其应有的目的,
PCT 提出:
建立一种国际体系,从而使以一种语言在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出的一件专利申请(国际申请)在申请人在其申请中(指定)的每一个 PCT 成员国都有效;
可以由一个专利局,即受理局对国际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说明相关的现有技术(与过去的发明相关的已出版的专利文献),在决定该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时可以参考该报告;该检索报告应首
先送达申请人,然后公布;
对国际申请及其相关的国际检索报告,进行统一的国际公布并将其传送给指定局。
提供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选择,供专利局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并为申请人提供一份包含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满足专利性国际标准的观点的报告。
通常称其为 PCT 程序的 国际阶段 ,而 国家阶段
是指授予专利程序的最后部分,它是国际申请中指定的国家的国家局或代理行使国家局职能的机构,统称为指定局。关于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国际公布是由第 I
章规定的;国际初审是由第 II 章规定的。(在 PCT 专业词 国家 局, 国家 阶段,或 国家 费用也指地区专利局的有关程序)。
在绝大多数国家,专利局一直在努力解决如何更好地分配资源,从而使专利体系能够在现有的人力资源内得到最大的回报。在一个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到一定程度的国家,
国家局面临着专利申请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国是 PCT 成员, PCT 体系就可以帮它更好的处理工作量的增长,根据 PCT
体系,国际申请在到达国家局时,已经由受理局进行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单位进行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了可能的审查。从而有利于国家专利局利
用现有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来处理更多的专利申请,因为在国际阶段已经经过了统一的程序,从而简化了国家阶段的处理程序。
PCT 的其他目的是促进并加速工业界和其他相关的部门利用与发明相关的技术信息并帮助发展中国家得到这些技术。
商标
一、什么是商标
我国对商标的定义为:

商标(英文TradMark),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
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nal Proporty Organization ,简称WIPO)对商标的定义为:商标是用来区别某一工业或商业企业或这种企业集团的商品的标志。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在柏林大会上曾对商标作出的定义: 商标是用以区别个人或集体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标记 。
法国政府在其《商标法》中则表述为: 一切用以识别任何企业的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有形标记均可视为商标 。
商标具有的特征为: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务。
(2)商标是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特别显著性的区别功能, 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商标的构成是一种艺术创造。
(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可视性标志。
(4)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商标权
所有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
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6)商标是商品信息的载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
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使用在商标上的符号:
  TM 商标符,指已经向商标局登记(申请注册)、或持有人声明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
  SM 同上,用于服务商标。
  R 注册符,指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二、商标的种类及其特点
(一)、按商标结构分类
1、文字商标
是指仅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包括中国汉字和少数民族字、外国文字和阿拉伯数字或以各种不同字组合的商标;
2、图形商标
是指仅用图形构成的商标。其中又能分为:
(1)记号商标:是指用某种简单符号构成图案的商标;
(2)几何图形商标:是以较抽象的图形构成的商标;
(3)自然图形商标:是以人物、动植物、自然风景等自然的物象为对象所构成的图形商标。有的以实物照片,有的则经过加工提炼、概括与夸张等手法进行处理的自然
图形所构成的商标;
3、字母商标
是指用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所构成的商标;
4、数字商标
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者是中文大写数字所构成的商标;
5、三维标志商标
又称为立体商标,用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三维立体物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
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这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6、颜色组合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彩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文字、图案加彩色所构成的商标,不属颜色组合商标,只是一般的组合商标;
7、(上述1~6的)组合商标
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相结合构成的商标,也称复合商标;
8、音响商标
以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即是音响商标。如美国一家唱片公司使用11个音符编成一组乐曲,把它灌制在他们所出售的录音带的开头,
作为识别其商品的标志。这个公司为了保护其音响的专用权,防止他人使用、仿制而申请了注册。音响商标目前只在美国等少数国家得到承认。在我国尚不能注册为商标;
9、气味商标
气味商标就是以某种特殊气味作为区别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务项目的商标。目前,这种商标只在个别国家被承认它是商标。在我国尚不能注册为商标;
(二)、按商标使用者分类
1、商品商标
商品商标就是商品的标记,它是商标的最基本表现形式,通常所称的商标主要使指商品商标;其中商品商标又可分为商品生产者的产业商标和商品销售者的商业商标;
(1)产业商标:又称为制造商标、工业商标、生产商标,指明确表示商品生产者的商标,是企业主要的使用形式。这种商标与 厂商名号 的意义相同,使得商品生产者
所生产的商品有生产者的标记,从而与其他的生产者区别开来,并向消费者传达某种商品生产者所含的信息和来源,制造商标在中国是最常见的;
(2)商业商标:又称销售商标、推销商标,是指销售者(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而使用的商标。这种商标的重点是宣传商品销售者的标记,而不是商品生产者。使用这种
商标的往往是一些有较高声誉和实力的商业企业,他们通过定牌生产含自己商标的商品,从而对消费者作出某种信誉的保障;
2、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用来区别与其它同类服务项目的标志,如航空、导游、保险和金融、邮电、饭店、电视台等单位使用的标志,就是服务商标。服务商标相关问题...
3、集体商标
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4、无主商标
由于某种原因,商标注册人已经不存在了,这个商标即为无主商标。
(三)、按商标用途分类
1、营业商标
是指生产或经营者把特定的标志或企业名称用在自己制造或经营的商品上的商标,这种标志也有人叫它是 厂标 、 店标 或 司标 ;
  2、证明商标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
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绿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纯羊毛标志,电工标志等;
3、等级商标
等级是指在商品质量、规格、等级不同的一种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标或者不同的商标。这种商标有的虽然名称相同,但图形或文字字体不同,有的虽然图形相同,但为了
便于区别不同商品质量,而是以不同颜色、不同纸张、不同印刷技术或者其他标志作区别,也有的是用不同商标名称或者图形作区别。如:沈阳啤酒厂就是以不同的商标来区分
等级的,故称等级商标;
4、组集商标
组集商标是指在同类商品上,由于品种、规格、等级、价格的不同,为了加以区别而使用的几个商标,并把这个几个商标作为一个组集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组集
商标与等级商标有相似之处;
5、亲族商标
  亲族商标是以一定的商标为基础,再把它与各种文字或图形结合起来,使用于同一企业的各类商品上的商标,也称 派生商标 。如美国柯达公司以 KOBAK 商标为
  基础,创造派生出 KOBACHROME 、 KOBAGRAPH 、 KOBASCOPE 等商标,就是亲族商标;
6、备用商标
备用商标也称贮藏商标,是指同时或分别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几个商标,注册后不一定马上使用,而是先贮存起来,一旦需要时再使用。注册备用商标,从商标
战略角度,主要有三种考虑:一是某商品虽然没投产,但一旦投产时,即可及时使用,而不会影响产品销售;二是为了保证名牌商标信誉,一旦由于某种原因,商品质量达不到
要求时,可使用备用的商标(所谓副标)暂时代替;三是万一砸了牌子,可以及时换上备用商标;
7、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该种商标称之为防御商标。我国现行的《商标法》
对此种商标尚无明确规定按照国际惯例,此种商标一般难以注册;但一经注册,则不因其闲置不用而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
8、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的是文字近似,有的是图形近似,这些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这种相互近似商标
注册后,不一定都使用,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仿冒或注册,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标。联合商标以其中的一个商标为主,称为主商标,亦称之为正商标。因联合商标作用
和功能的特殊性,其中的某个商标闲置不用,不致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由于联合商标相互近似的整体作用,因此,联合商标不得跨类分割使用或转让。
9、广告商标
广告商标为专门用于广告宣传的商标;
(四)、按商标享誉程度分类
1、普通商标
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未受到特别法律保护的绝大多数商标;
2、知名商标
指在较小地域范围内(如地市县级地域)有知名度的商标。它只是在我国较常出现的对某些商标的一种褒称,只是多出现在我国以地、市、县一级名誉商标评选中使用,
并常在地方立法或地方行政立法出现;
3、著名商标
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如省级地域)较有知名度的商标。它不是国际上的专用名词,只是多出现在我国以省、(直辖)市一级名誉商标评选中使用,并常在地方立法或地方
行政立法出现;
  4、驰名商标
是指在较大地域范围(如全国、国际)的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熟知,有良好质量信誉,并享有特别法律保护的商标。
(五)、按商标注册与否分类
1、注册商标
指经使用商标人按照法定手续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经过审核后准予核准注册的商标;
2、未注册商标
未经过商标注册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为未注册商标。
(六)、按商标的寓意分类
1、有含义商标
有含义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表达、暗示了某种意义或事物,称之为有含义商标。其文字具有一定含义的,又可称为寓意商标;其图形具有表述性的,又可
称之为指事商标。
2、无含义商标
无含义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直接表达任何实质内容的标记。文字,包括中文、外文、我国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字母等;图形,则指不表述任何
客观事物的图案或几何图形等抽象图案。
三、注册商标有哪些作用
1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商标的使用可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最重要、最本质的功能和来源,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或消费。在现代社会,同一商品的生产厂家成百上千
,同一性能的服务比比皆是,消费者选择哪家的商品或服务呢?商标可以帮助消费者达到识别之目的。由于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 脸 ,代表着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信誉,因此,商
标能起到引导消费者获得满意商品或服务的作用。
 
2可以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在引导消费者认牌消费的同时,又鞭策、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为维护自己的商标信誉而
努力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注册商标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是互为作用的,商标信誉可反映质量,质量稳定又可提高商标信誉。消费者经过长期反复消费某一品牌的商品或服
务,其心目中可以产生一种消费信任感。如果没有商标,消费者在消费时心中无数,甚至一旦受骗上当无处可查。而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则增加了顾客对消费项目的
安全感,即使其消费受到损害,也可以很快查到出处,提出索赔,挽回损失。商标虽不是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标志,但它可以使消费者通过对同一商标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实践,吸
引消费者继续认牌消费。因此,注册商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证质量稳定,促进质量提高的作用。
 
3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人们常说: 商标是商战的利器,是开拓市场的先锋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数量和驰名商标数量窥见一斑。因为商
标代表着信誉和质量,信誉和质量关系到市场占有率;而市场竞争力越大,其经济效益就越高。因此说,商标是商战的利器。一种商品要打开销路,为广大消费者所认识,除保
证质量的可靠性外,还必须通过商标这一焦点进行广告宣传,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使消费者以最快捷的途径认识商品。从这一角度上讲,商标又是开拓市场的先锋。
 
4商标是无形的财产,是信誉的载体。以可靠的产品质量为基础,会使其商标声名远播,不断升值,使企业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好。甚至其产地的行政区划名称不为人们所知晓,而
其商标名称则广为人们所熟知。从这个意义上讲,注册商标是无价之宝,是无形的财富。
四、如何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一)、简要说明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
  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
  商标为服务商标。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有两条途径:
  1. 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 代理机构 一栏中。
  2.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 准备申请书件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
  一个月左右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非必须程序)
(四)、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一件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要1年半时间。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要大约1年半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
  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判断后再提交申请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由商标代理机构负责查询中国商标网。(详见 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 )
(五)、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的准备
  1. 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5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如不能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印
  章。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2. 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申请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5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或护照的原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和申请人的
  身份证复印件。
  (4)、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3. 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具体要求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对于手写的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2)、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如果《营业执照》中的地址未冠有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县名称的,申请人必须在其地址前加上省、市、
  县名称。公章应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3)、商品或服务项目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未列入
  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
  (4)、如申请人是自然人,申请人名称除填写姓名外,还须在姓名之后填写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地址可以填写自然人的实际地址或通讯地址。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是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和商标,申请人应在商标种类一栏的 一般 前的方框中打 。
(六)、商标注册规费的缴纳
  在一类10个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之内,每件商标注册申请规费为1000元,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项,另加收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七)、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1. 简要说明
  (1)、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
  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书面通知该商标代理机构予以补正。商标代理机构
  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2.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时,可以修正或删除。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但不得扩大商品或
  服务范围。
  (2)、因商标图样不清或应填写商标说明而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应按商标局的要求补正,不得对商标做任何实质性的更改,否则视为无效。
  (3)、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修改后,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如申请人是自然人,应由本人签名。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八)、商标注册申请的部分驳回程序(非必经程序)
  1. 简要说明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在部分指定
  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局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
  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异议期满之日前,申请放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放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商标局
  则撤回原初步审定,终止审查程序,并重新公告。因此,该程序并不是商标实质审查的必经程序。
  2.办理
  《商标注册部分驳回通知书》由商标局统一编号打印后,以挂号信函的方式直接寄给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则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自取的除外)。
  《商标注册部分驳回通知书》因故未能寄达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且被邮局退回的,商标局将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注册部分驳回通知书》送达公告,自公告之日
  起20日内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15日内来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准予恢复法律程序,否则视为放弃权利。
(九)、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地址。提交申请后,如果发生补正、驳回或部分驳回、初步审定公告、领取《商标注册证》等事项,商标局
  将依据该地址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如申请人实际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应当先行办理营业执照的地址变更,再提交申请。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发生地址变更
  的,可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相应手续办理变更地址申请。申请人地址不通邮的,最好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事宜。
  2、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后,经形式审查后认为手续齐备、填写规范的,一般在一个月后以挂号邮寄方式寄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
  注册申请,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该申请已被核准。
  3、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4、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5、在不发生申请补正、被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一件商标从申请到领取《商标注册证》大约需要1年半时间。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如果是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
  注册申请,商标局将按照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和申请人地址寄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将
  《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如果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1年半内没有收到任何信息,可以向商标局进行商标申请后免费查询。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必须由该商标
  代理机构向商标局进行商标申请后免费查询。(详见 如何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
  7、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8、申请人如需进行商标查询,可在申请前到商标注册大厅的查询窗口办理。查询所提供的在先权利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不负责解释。
  9、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
  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注册人想继续使用该注册
  商标,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十)、特别声明
  1. 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2. 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五、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 红十字 、 红新月 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中国商标网。
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四)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五)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六)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
册并禁止使用;
(七)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八)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六、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基本程序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
简称 马德里协定 )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 马德里议定书 )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
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 是指由 马德里协定 和 马德里议定书 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2003年10月23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4个成员国(或
称缔约方),他们是:
  国家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国家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阿尔巴尼亚 1995.10.4 2003.7.30 利比里亚 1995.12.25
  阿尔及利亚 1995.10.4 列支敦士登 1933.7.14 1998.3.17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91.12.25 2000.10.19 立陶宛 1997.11.15
亚美尼亚 1991.12.25 2000.10.19 卢森堡 1924.9.1 1998.4.1
澳大利亚 2001.7.11 摩纳哥 1956.4.29 1996.9.27
奥地利 1909.1.1 1999.4.13 蒙古 1985.4.21 2001.6.16
阿塞拜疆 1995.12.25 摩洛哥 1917.7.30 1999.10.8
白俄罗斯 1991.12.25 2002.1.18 莫桑比克 1998.10.7 1998.10.7
比利时 1892.7.15 1998.4.1 荷兰 1893.3.1 1998.4.1
不丹 2000.8.4 2000.8.4 挪威 1996.3.29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1992.3.1 波兰 1991.3.18 1997.3.4
保加利亚 1985.8.1 2001.10.2 葡萄牙 1893.10.31 1997.3.20
中国 1989.10.4 1995.12.1 韩国 2003.4.10
克罗地亚 1991.10.8 2004.1.23 摩尔多瓦 1991.12.25 1997.12.1
古巴 1989.12.6 1995.12.26 罗马尼亚 1920.10.6 1998.7.28
塞浦路斯 2003.11.4 2003.11.4 俄罗斯 1976.7.1 1997.6.10
捷克 1993.1.1 1996.9.25 圣马力诺 1960.9.25
朝鲜 1980.6.10 1996.10.3 塞尔维亚和黑山 1992.4.27 1998.2.17
丹麦 1996.2.13 塞拉利昂 1997.6.17 1999.12.28
埃及 1952.7.1 新加坡 2000.10.31
爱沙尼亚 1998.11.18 斯洛伐克 1993.1.1 1997.9.13
芬兰 1996.4.1 斯洛文尼亚 1991.6.25 1998.3.12
法国 1892.7.15 1997.11.7 西班牙 1892.7.15 1995.12.1
格鲁吉亚 1998.8.20 苏丹 1984.5.16
德国 1922.12.1 1996.3.20 斯威士兰 1998.12.14 1998.12.14
希腊 2000.8.10 瑞典 1995.12.1
匈牙利 1909.1.1 1997.10.3 瑞士 1892.7.15 1997.5.1
冰岛 1997.4.15 塔吉克斯坦 1991.12.25
伊朗 2003.12.25 2003.12.25 马其顿 1991.9.8 2002.8.30
  爱尔兰 2001.10.19 土耳其 1999.1.1
意大利 1894.10.15 2000.4.17 土库曼斯坦 1999.9.28
  日本 2000.3.14 乌克兰 1991.12.25 2000.12.29
  哈萨克斯坦 1991.12.25 英国 1995.12.1
  肯尼亚 1998.6.26 1998.6.26 美国 2003.11.2
  吉尔吉斯斯坦 1991.12.25 乌兹别克斯坦 1991.12.25
  拉脱维亚 1995.1.1 2000.1.5 越南 1949.3.8
  莱索托 1999.2.12 1999.2.12 赞比亚 2001.11.15
 
★ 比荷卢 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 马德里联盟 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二)、办理途径
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两条途径:
1. 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1.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 代理机构 一栏中。
  2.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 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 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2)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具体要求
  (1)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 马德里协定 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
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
国家为 马德里议定书 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
  (2)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
或公司印章)。
  (3)申请人地址:
  可按括号内要求填写,如:中国北京市金台路2号,邮政编码:100260。
  (4)代理人名称:
  申请人可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是直接申请,这一栏不填。
  (5)代理人地址:
  与申请人地址的填写方法相同。
  (6)商标国内申请和注册:
  这里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如申请人是就不同类别的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将各类别的申请日期、申请号或/和注册日期,注册号按类别顺序逐一填写。例如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
注册的日期是2001年2月14日,申请号为3239296,注册日期是2002年6月10日,注册号为3239296。
  (7)优先权:
  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
  (8)商标:
  此处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样,商标尺寸大小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办理。
  (9)要求颜色保护:
  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应说明哪些颜色、哪部分颜色要求得到保护。
  (10)商标音译:
  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
  (11)收文语言选择:
  此处在所选择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 标记。
  (12)商品和服务:
  这里指商品和服务的填写,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顺序填写。如:第一类,乙醇,工业用酒精;第五类,阿司匹林,婴儿
食品;第九类,音响,显像管;在填写时不得把第九类排在第五类前,或把第五类排在第一类前。
  (13)指定保护的缔约方:
  申请人在想要保护的国家左侧的方框内打上 标记,如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德国、法国、意大利三国,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方框打 即可。
  (14)本申请交费方式:
  在所选择交费方式左侧方框内打 标记。
(五)、缴纳规费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件之后,登记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接到《收费通知单》后,应尽快
按数额缴纳。商标局只有收到足额汇款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果两个月之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将会把申请文件及其他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请日期和
申请号。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缴纳一定数额的国际注册规费外,还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
(六)、《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直接寄送给商标局国际注册处,由商标局国际处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应该注意的是,申请人填写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请人的
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
(七)、注册后如何办理各种变更事项
根据 马德里协定 及 马德里议定书 ,商标国际注册人可在注册后办理以下有关事项:
  1、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一个或多个国家。
  2、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国家转让或全部转让。
  3、撤销国际注册。
  4、放弃在有关国家的保护。
  5、删减商品和服务。
  6、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等。
  办理这些事项的手续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基本相同,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八)、商标异议申请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要求延伸至我国予以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其在《国际商标公告》出版次月1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异议。如果
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
代理机构办理。
国际注册商标被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进行答辩。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
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局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定。如果异议双方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异议复审申请,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
(九)、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 马德里联盟
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 马德里协定 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 马德里议定书 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3、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
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
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4、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
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不予受理的国际注册申请
  凡不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六条之1、2、3 或其中一条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6、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7、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下载网址为:
http://www.wipo.int/madrid/en/index.html
著作/版权
一、 著作权和版权的含义
  著作权和版权是同义词,版权一词是外来语:即copyright的翻译, 版权、著作权、作者权 等;从字面上看:copy者复制也,right者权利也。1875年日本的启蒙思想家
福泽渝吉翻译成 版权 传入中国;日本的法学家水野连太郎参考 作者权 ,将版权翻译为 著作权 ,1899年取代 版权 ,《大清著作权律》,以及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在有关的
法律中沿袭了 著作权 一词。
  在大陆,出版权和版权不是同义词,出版权是版权的一部分,比如: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版权和著作权是同义词。(见《中华人民
  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1条)。
  在港、澳、台地区,著作权指作品产生的权利,即作者的权利,版权指出版者的权利。而中国大陆今天所说的版权,在许多情况下是指作者和出版者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 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
  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一)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指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
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行修改的。
  1.被视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也是著作权原始主体:比如:北京师范大学生物系;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就是作者。(但不能说没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
  (二)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六)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遗产可以继承。第16条还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著作权
法第19条规定: 公民在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三)未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
  (四)国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国家作为著作权主体也有几种情况:
  1.作者身前将作品原件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或者将已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
  2.作者通过遗嘱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他死后赠送给国家;
  3.作者死亡后,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
  4.著作权属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五)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和第13条:分为三种情况:
  A.外国人的作品第一次在中国境内发表;外国人的作品首次在国外发表,三十天内在中国境内发表被视为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
  B.双边协议,如两个国际公约;
  C.与中国公民合作创作作品的外国作者,但如果中国公民放弃权利或转让权利,而该外国人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双边协议或不是两个公约的成员国,他也不能成为著作权的
  主体。
  著作权人与作者的区别:著作权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可能是著作权人。这个问题在下面的作品的归属问题再详述。
(二)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指的是作品。
  (一)什么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作品的法律特征或者必备的条件:
  1.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独立完成的成果;例:自己创作,不是抄袭或剽窃;判断一部作品的独创性是不容易的,独创性标准也是很低的;相似不能说是抄袭
  或剽窃,翻译同一小说,或根据同一题材写出的小说或其他作品很可能有相似的地方。
  2.可复制性:也就是能够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或固定下来,供他人利用;有载体:纸、录音、录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52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复制,
  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象、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三)作品的分类:
  受保护的作品
  1、文字作品:指以文字、数字或书写符号创作的作品。符号不仅仅指文字,还指速记、电讯、数字、点字等。有些作品虽然表现为文字符号,但实际上并非文字的组合,
  而是文字的艺术内涵,如:书法并非文字作品,而是美术作品。是不是文字作品首先要考虑它的独创性,名字做商标:啊仔。会议通知、启事、请柬、电话簿,都不受
  保护。但如果设计有独到之处,有了独创性而受到保护。
  2、口述作品:以口头语言即席创作作品:演说、讲课、辩论等;如前所述(条例4.2)英美法等国家不承认口头作品,因没有表现的载体。例:陶令不知何处去,桃花园
  里可耕田。
  3、音乐作品;指以符号、数字或其他记号创作以旋律表现其内容的作品:乐谱、交响乐、进行曲、歌曲等。例:《洪湖》。
  4、戏剧:指话剧、歌剧、戏曲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指以连续动作、姿态、表情表现的作品;戏剧、曲艺作品有时也当作文字作品,如:剧本。
  6、舞蹈作品:指将赋予美感的一连串的动作、姿势编在一起供一人或多人跳舞的作品;一指舞谱,二指已录制舞蹈音像制品。
  7、美术作品:指以线条、颜色创作富有美感形象的作品。
  1)纯美术作品(绘画、书法);
  2)实用工艺美术:如:戏剧服装、家具以及带有图案的制品等。美术作品同样有一个独创性的文体:
  8、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如人物照片、风景照片、艺术摄影。艺术摄影的版权问题。
  9、电影、电视、录象作品:
  10、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工程或产品的外观设计或模型属美术作品,或工业外观设计,不列此类。
  11、地图作品:
  12、示意图
  13、计算机软件
  1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依法自动产生。作品无论发表与否,都受到保护:
  1.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的作品在中国发表与否,受到保护;
  2.外国公民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发表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3.外国公民在以上两个国际公约成员国发表,也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登记和作品自愿登记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中的 法律诉讼前提 与自动产生原则相违背;
  2.作品自愿登记的作用:
  *形式上确认:署假名、不署名、未发表,作者身份很难确认;
  *版权证明:公证作用
  *诉讼依据
  *不受保护的作品: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第4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第5条:(一)(二)(三)。
三、软件著作权
(一)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的要求
  (1)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法人或者非法人)和个人均可申请办理该软件著作登记手续。
  (2)属于下列情况的软件合法继受者,可申请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A、自然人(公民)发生死亡,其合法的继承人;
  B、法人单位发生合并,其合法的继承单位;
  C、因符合(1)项规定的软件权利人,在该软件著作权登记之前发生了软件权利的转让,其合法的受让者可申请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手续。
 
(二)对申请著作权登记软件的要求
  (1)鉴于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故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由计算机程序(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和与其有关的文档组成。
  源程序是由编程语言,如:BASIC语言、FORTRAN语言、C语言、汇编语言以及数据库管理程序编写而成的代码化指令序列;目标程序是由数字 0
  和 1 组成二进制代码;数字 0至7 组成的八进制代码的数字 0至9 及字母 A至F 组成的十六进制代码组成的指令序列;
  文档是与软件开发、使用、维护有关的文字说明资料,如:软件的需求说明书,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维护手册等。而不是开发登记的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
  发现、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因为这些不是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对象。
  (2)登记的软件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上的软件。即:软件应当是已经固定了表达形式并在存储介质上(如:打印纸、软盘、硬盘、
  EPROM或者ROM等)的软件。
  (3)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发表过的。所谓发表是指:软件权利人以包括用出售或其它提供制件的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或者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
  展示软件。仅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该软件不属于发表,通过鉴定的软件和在科技成果研讨会等单纯以学术性讲座为目的形式介绍软件不属于发表。
  (4)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一个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即: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如:基于某个软、硬平台
  之上能够独立使用、能够实现一定功能和性能的软件。
(三)对登记软件的范围要求
  《登记办法》确定的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范围是:原创软件,软件的修改本,合成软件(又称集成软件)。
  (1)原创软件的登记。原创软件是指软件开发者通过最初始的开发活动完成的软件,而不是在已有软件的基础的通过对原有软件的 二次开发 活动所产生的软件。
  (2) 二次开发 软件的登记。 二次开发 的软件是指软件开发者通过合法的开发活动,在原有软件的基础上完成的新软件。软件的修改本或者合成软件均属
  二次开发 的软件。
  软件的修改本是指:对原有软件进行修改后所形成的在功能或性能方面得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
  合成软件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范围。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的提交要求
  申请文件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格、软件的鉴别材料及与软件登记相关证明文件,以及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格,包括: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计算机软件说明书
  (3)例外交存申请书(按照《登记办法》第十二条二款规定,申请者有此要求时所填写提交的登记文件)
  (4)源程序封存申请书(按照《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者有此要求时填写提交的登记文件)
  2、登记软件的鉴别材料。按照《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软件鉴别材料是指能够体现软件为独立开发的、人可读的、含有软件的识别部分的材料,包括程序的鉴别材料和文档的鉴别材料两部分。具体是:
  (1)程序的鉴别材料。按照《登记办法》第十二规定:软件鉴别材料是指程序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组成(即60页);若整个程序不到60页
  时,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清单。
  (2)文档的鉴别材料。按照《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文档的鉴别材料是指应当至少为一种软件文档;所提交的每种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该文档的前、后各连续
  的30页组成(即60页);若文档不到60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文档。
  3、登记软件相关的证明文件。按照《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提交的主要证明文件是:
  (1)申请者资格证明
  A、个人申请登记时,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个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B、单位(法人或者非法人)申请登记时,提交法人单位证明(如:经法人加盖公章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表格)及企业法人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营业执照。
  (2)软件著作权权属关系证明
  A、隶属单位的个人,提交由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开发软件的证明;无单位的个人提交由个人出具的保证书;
  B、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和下达任务开发软件,提交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书面协议;
  C、利用他人的软件产生的修改本、合成软件,若应当经原软件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的,提交原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或授权书;
  D、权利的继承者、受让者申请登记时,提交权利继承、受让的证明文件。
  4、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手续费
  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手续费一般是300元,需要例外交存或者封存源程序应另行交费。
(五)软件登记申请文件书式要求
  (1) 所有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可以由申请者直接到软件登记机构办理,也可通过邮寄办理;
  (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格。 应当使用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表格内容使用国家规定的中文简化字填写,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3) 软件鉴别材料(程序、文档)及各种证明文件均应复制在A4纸上,除特定情况外(如:程序或者文档的头、尾),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
  30行。而且纸张只限使用正面;
  (4) 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均应附送中文译本,所提交的中英文本的内容应当一致。
 
专利侵权诉讼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和实用新型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应当指出的是,除了通过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之外,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前提条件下,对权利要求表达的保护范围作出调整还有如下两个重
要途径。
一个途径是等同原则,它主要用于对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作扩大性解释。所谓 等同 ,是指被告侵权者实施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在某个
或者某些技术特征上有所不同,但是如果对应的技术特征以基本上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上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上相同的效果,则仍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构成侵权
专利权的行为。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专利侵权审判实践中都采用了等同原则。
用说明书、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以及适用等同原则都是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一种修正手段,但是两者的性质不同。前者是以专利权人对自己发明创造的具体说明作为修正的依
据;而后者是以所属领域中技术人员的对有关技术问题的普遍理解和共识作为修正的依据。前者已经明确写入许多国家的专利法;而后者在各国专利法中鲜有出现。《实质性专
利法协调条约(SPLT)草案》将等同原则纳入了对专利法进行实质性协调的范围,建议规定:在确定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
术特征。同时规定:一个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是指它们以基本上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上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上相同的效果,而且产生相同的效果
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另一个途径是禁止反悔原则,它主要用于对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作限制性解释。除了说明书和附图之外,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过程中陈述的意见以及作出的修改对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会产生一定的限制作用。所谓 禁止反悔 ,是指不允许专利权人将他在审批过程中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所明确放弃的内容重新囊括到其保护范围之中。
禁止反悔原则旨在防止专利权人采用出尔反尔的策略,即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为了获得专利权而承诺对其保护范围进行限制,或者强调权利要求中某个技术特征对于确定其新颖性
、创造性如何重要;到了侵权诉讼时又试图取消所作的限制,或者强调该技术特征可有可无,以此来扩大其保护范围,从而 两头得利 。《实质性专利法协调条约(SPLT)草
案》也将禁止反悔原则写入了其中,建议规定: 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适当考虑申请人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作出的对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限制作用的任何陈述 。
二、专利侵权的行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2、假冒他人专利;
3、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4、违反专利法有关规定向国外申请专刺,泄露国家机密;
5、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和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权益;
6、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参与专利产品经营活动;
7、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三、专利侵权的判定
1、专利侵权的五个必要条件
  (1)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3)为了生产经营目的;
  (4)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行为;
  (5)采用了 其专利方法 或 依照其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1)权利要求书的作用在于划出了一个专利权人享有的独占权的范围,从而与公众可以自由使用技术的范围区别开来,使公众可以判断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切范围。
  (2)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及其他权利要求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3)专利审查记录也有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
3、判定侵权的比较对象
  (1)两种错误的比较方法:一是拿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作比较;二是拿一个专利的权利要求与另一个专利的权利要求作比较。
  (2)正确的比较方法:拿专利的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产品作比较。
  (3)特征分析法
四、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不论是专利权人还是利害关系人既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其中行政程序不是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
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专利法对专利侵权主要是采用民事制裁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处理侵权的时候主要是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根据民法通
则的有关规定任何人未经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停止侵权。关于专利侵权赔偿的数额问题,专利法第六十条
规定: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
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也作了相关规定。此外专利权人不仅可以要求经济损
失赔偿而且还可以要求采取恢复专利权人的业务信誉的措施。
(二)侵权行为的行政制裁。专利法对侵权行为中的假冒他人专利、泄露国家机密、徇私舞弊等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另外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五十九条还对侵犯发明
人或者设计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
(三)侵权行为的刑事制裁。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主要给予民事制裁但有时也需要刑事制裁。专利法第五十八条中明确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专利侵权行为是严重的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目前广大民众的专利保护意识淡薄,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查处专利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和调查取证手段方面也显得较为薄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曾在报告中明确指出: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法加强专利的行政保护,
充分发挥专利行政执法简便、快捷、效率高的优势 。我们有理由相信,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通过不断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将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将进一步完善,专利
侵权行为必将得到有效的遏制,我国的专利制度将会在更加健康的轨道上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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